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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做好高教自考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合发出
来源:武汉自考网  点击数:  Tag: 自考就业 自考毕业 自考待遇 录入时间:2009-06-08 11:43
  为加快我省高等教育的发展,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人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自学考试 作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委员会、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粮食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浙教学字[2000]第25号文件),就做好我省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1、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教学历考试毕业生的就业纳入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范围,各地主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高教自考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就业条件和环境。

  2、凡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在职本专科毕业者,可在全省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就业或自谋职业。凭《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按规定程序办理户口准迁和户粮迁移手续。原是农业户口或户口待定的,在就地落实非农业户口。凡在就业地有住房的,在居住地落户;尚未有住房的,可将户粮落实在就业单位或挂在就业单位所在地人才中心。在职或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教自考毕业生其待遇与普通高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同等对待。

  在一定时间内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农业户口及户口待定的毕业生,在获得毕业生证书后,持毕业证、身份证、居住状况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农转非”及户口申请,经当地公安部门核对省教育厅下达的毕业生就业名单后,准予在居住地落实非农业户口。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时,将使用浙江省教育左统一印制的《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落实单位后凭《浙江省高等学历 考试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跨市(地)及在省级单位、中央在浙单位等就业的,就业报到证由省教育厅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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